第五条 凡举办非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应至少提前1个月由本会相应部门审批通过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凡开展涉外和涉港澳台活动,应至少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相应部门审批通过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后方可举办。
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会组织名称)关于举办×(活动名称)的请示》;含活动名称、举办理由、涉外涉港演台情况、规模、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本会参与此活动的形式等。
(二)活动方案∶大致包括活动设计、运营模式、资金安排、公益环节、风险评估、要包含具体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组织机构、经贵预算及来源、场地使用证明等。
1.研讨会、论坛、学术交流、出版座谈会、纪念会等各类会议。应附会议日程发言嘉宾简介及发言(文章)内容等。
2.培训类应附培训课程安排、师资介绍、收费标准、培训证书式样等。
3.满出黄皮附节目单、剧本《歌词主持词、解说词、主创及演员简介、剧用以及有关视频内容等。
4.展览展示类应附展陈方案、作品小样、作者简介等。涉及作品征集的,应附征集方案、专家名单、征集标准等。涉及招果的情况,须有层位价格、站台形式等。
(三)合作相关方的基本情况介绍、合作协议草案、联合举办单位书面同意函,境外举办活动应附对方简介和活动邀请蹈。
(四)公益资金募集计划。涉及产品的,应有产品有效质量证明、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物价标准的公开定价;涉及门票、卡券等公开发售的,须符合相应行业的管理规定;涉及公募活动,应按民政部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基金会对公募资金严格管控,其使用由本会党全负责。
(五)安全防范。对活动可能适到的火灾、痰情、水患、躁路、用电变金、极端天气,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其他人身突全问题,更有明确的防范条款。应有与场地方等有关方面签署的安全责任书。
(六)与活动有关的新闻稿、作品征集告示、展陈文字、公开的内容介绍、邀请函、招贴条幅(画)、音视频等。(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 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活动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报批程序。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境内开展活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应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大赛、颁奖活动,不得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
第八条 举办活动中涉及行政审批及其他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收到本会报送的活动备案材料,经审核同意备案后,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举办仅面向理事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依照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审核。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举办活动管理办法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