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原专项基金管委会
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22-11-29 16:53:11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和部门,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将协助上级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不得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 不得在本会名称前冠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下属”“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等字样。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文化和旅游部领导同志名义进行活动宣传。开展的活动应名称规范、表述准确。未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核同意,活动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 "全国" “世界” “国际" 等字样。

第十四条 本会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本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对外开展合作活动的,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甄别考察合作方资质、能力、信用等,对合作活动内容进行风险评估,签署书面合作协议,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如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所举办活动的其他参与方必须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的民事主体。理事会、秘书处及所属管委会成员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给予其支持或提供方便。不得参与非法机构举办的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活动涉及资金筹募,或使用慈善经费的,活动开始前,应严格按照本会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评、资质审核、风险评估,履行相关手续,签署协议。在活动结束后,做出项目结算报告,并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对于违法违规举办活动的管委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的要求,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举办活动管理办法第三章》


浏览量:595
{"serList":[{"icon":"iconfront front-shouye","status":"1","isSys":"1","title":"首页","url":"index.html","type":"index"},{"icon":"iconfront front-pinglun","status":"0","isSys":"1","title":"留言","url":"msg.html","type":"msg"},{"icon":"iconfront front-didianmianxing","status":"0","isSys":"1","title":"地图","url":"map.html","type":"map"},{"icon":"iconfront front-weibiaoti-","status":"1","isSys":"1","title":"电话","phone":"13800138000","type":"tel"},{"icon":"iconfront front-duanxin","status":"0","isSys":"1","title":"短信","phone":"13800138000","type":"sms"},{"icon":"layui-icon layui-icon-share","status":"0","isSys":"1","title":"分享","shareList":["weixin","weibo","qq","qqZone","douban","tieba","copy"],"type":"share"}],"hasEdit":true}